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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设计也玩侵权?省高院发布审判指导

   来源:成都全搜索    作者:吕纪元     2012-3-12 15:48:41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吕纪元)4月25日报道 老教师设计答题卡,自称被印刷公司侵权,答题卡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审判指导,针对这个热点知识产权案例进行了解释。
    审判指导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形作品应当反映作者的思想或设计意图,属于作者的智力成果。答题卡不能表达作者特有的思想或设计意图,不具有独创性,不是图形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老教师自称独创答题卡
    印刷厂销售类似表格被判侵权
    在2010年12月省高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中,一名自贡的老教师状告当地一家印刷公司侵犯了自己所设计答题卡的著作权,官司一直从自贡中院打到了省高院,耗时数月,庭审现场堪称难分难解。
    胡浩楠(化名)是自贡当地一家中学得老教师,在诉状中胡浩楠表示,自己曾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逐渐形成了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雏形,最终完成了具有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
    胡浩楠表示,此设计于2004年12月申请了国家专利并获得授权。2008年4月9日,四川省版权局又对自己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自己应对三个主观分答题卡拥有著作权。当地某印刷公司在明知自己对此三个主观分答题卡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复制、销售此答题卡,其行为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印刷厂在庭审现场辩解称,胡浩楠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该答题卡从性质上来说不具有创造性,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抛开创造性不谈。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思想及智力方法不受著作权保护。印刷厂的代理人还举例表示,三个主观分的机读卡与其他机读卡、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一样,属于通用表格,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更进一步,即便假设胡浩楠著作权成立,印刷厂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独立创作的结果,对自己的三个主观分机读卡同样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胡浩楠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逐渐形成了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雏形,最终完成了具有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胡浩楠于2008年4月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对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取得三个主观答题卡著作权登记。自贡当地某印刷厂于2008年8月11成立,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广告制作;销售;文化办公用品、体育器材,并自成立起一直在生产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浩楠完成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于2008年4月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印刷厂复制、销售三个主观答题卡,其行为明显侵犯了胡浩楠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著作权的侵权,并判决印刷厂不得再印刷、复制和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
    省高院推翻一审判决
    答题卡不能表现作者独有的思想和意图
    一审宣判后,印刷厂一方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院方最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院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本案中,胡浩楠认为本案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图形作品,而印刷厂则认为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通用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由此可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是特指以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或者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形式承载作者思想或设计意图的表达形式,而单纯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等由于只是某种公知公用思想的唯一表达,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三个主观分答题卡是为适应目前考试分数统计形式而设计的,而在原先的答题卡基础上增加三个主观分分数框的答题卡形式,其图形主要包括若干题号和代表选项的字母A、B、C、D或数字0-9,以及少量的考试信息相关文字,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等。
    显然,这种图形和文字是针对考题的选项设置和统计信息需要而设的,且图形排布受制于光标阅读机所识别的行列间距等参数,因而答题卡自身并不能表达某种思想和设计,能够表达思想和设计的载体实质上来自于光标阅读机的软件,该软件表达的是一种如何统计答案和分数的设计理念,为具体实现上述设计理念,软件设计者通过编程使得光标阅读机软件能够光学识别一定格式(纸厚度、大小行距、间距等)的信息卡(即答题卡)并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电信号,以此实现分数和答案的自动统计。配合上述软件使用的答题卡必须按照软件要求配置,但在符合一定配置标准的前提下,每次运行时用户也可以自定义一些信息卡格式文件,例如不同的题量、选项内容、横竖排列、文字内容、子方框内容(例如考号选项、主观分选项)等等,自定义完成之后,就对应形成该光标阅读机此次运行所识别的答题卡样式。
    因此,对光标阅读机软件进行不同的参数设置可以得到不同的答题卡样式,但并不能说每个用户进行自定义生成的答题卡样式的过程就是一种图形作品的创作过程,因为用户自定义的动作是软件设计的一部分,在软件给定的框架下,自定义动作实质上只是为考试统计需要进行的机械选择过程,而不像产品设计过程那样表达某种思想或设计。
    此外,从保护著作权与公众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各种样式的答题卡在我国各大中小学和社会考试中广泛使用,尽管样式各异,但由于自定义内容的限制,在软件给定的框架下,答题卡的样式仍然是有限的,通常是子方框的设置位置、选项或文字内容、横竖排列等在二维平面上的有限排布效果,如果将这种自定义答题卡样式的过程视为对图形作品的创作过程,则由于著作权的限制会使答题卡样式为有限的主体所垄断,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给予答题卡样式著作权法保护不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据此,本案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通用数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受保护。由于本案三个主观分答题卡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胡浩楠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印刷厂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消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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